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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章 唐制(第1 / 2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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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次是地方行政制。

中央将地方分为道、州、县三级,大致相当于后世的省、市、县。唐玄宗即位后,在原有的十道基础上,将整个大唐疆域划分为十五道。

第三是科举制。

始于隋朝的科举制在唐朝得到完善,成为了选拔官僚的主要方法。唐代的科举分为常举和制举,常举每年举行考试,由吏部(后改由礼部)主持。制举是为了搜罗非常人才而临时设置的考试,其考试时间并不固定。在武则天执政时期,增加了武举考试,名将郭子仪便是其中最为杰出的武状元。

第四是法律制度。

第十六章 唐制

连续几天的朝会让海无影深深感到,宦官集团在朝中的势力庞大,甚至超出了海无影原先的想象。

尽管以孔纬、杜让能等宰相为首的南衙大臣提出了不少建议,但只要不合杨复恭等人的心意,就会遭致“四贵”的联合反对,乃至提议无效。

而海无影则是按照李儇的意识来处理这些朝事,以和为贵,能拖则拖,如果遇到杨复恭态度坚决,双方发生争执时,便附和北司,一切按照杨复恭之意行事。

所谓“四贵”,乃是唐代两枢密使和两中尉的合称。唐德宗时,设统率禁军的护军中尉二人,中护军二人,由于德宗对外朝武将极其不信任,便改由宦官来担任统兵将领,使得禁军正式成为宦官控制下的部队;到了代宗朝,执掌机要的上下枢密使,也由宦官担任,自此,宦官集团正式参与到国家政事中。他们可以任免将相,调动军队,甚至废立皇帝,权力之大,无人可比。

唐朝的法律是从隋朝的《开皇律》发展而来的,初唐的高祖、太宗、高宗时期,又进行了修订和解释,最终编撰成后世称为《唐律疏议》的唐代法典。唐代的法律分为律、令、格、式四种,共计十二篇,五百零二条。

“四贵”的出现,为宦官专权提供了切实的保证。

在这几天的朝会中,虽然国事并无多大进展,但海无影也算是有所收获,那就是对于唐朝的各项制度有了进一步的了解。

首先,唐朝实行的是三省六部制。

三省为尚书省、门下省和中书省,尚书省下设吏、户、礼、兵、刑、工六部,各省、各部各司其职,负责处理全国的各项事务,中央还另有殿中省和秘书省,但在中枢政治中的作用不大。

除此之外,另设有一台、五监、九寺。一台即御史台,掌监察中央和地方官吏,参与大狱的审讯。五监即掌文教的国子监、掌皇家手工业生产的少府监、掌土木工程的将作监、掌制造军器的军器监和掌水利建设的都水监。九寺则是指掌礼仪祭祀的太常寺,掌皇室酒醴膳羞的光禄寺,掌兵器仪仗的卫尉寺,掌皇族谱籍的宗正寺,掌皇帝车马和国家牧政的太仆寺,掌刑法断狱的大理寺,掌国宾、礼仪的鸿胪寺,掌国家仓廪储备的司农寺和掌财货,贸易的太府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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