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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百六十九章 律法准则(第1 / 1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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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皇上,臣明白。”

“崔爱卿,有关新律制定之准则,朕认为有三大要点。”

“请皇上指示。”

“首先,国家之主体是人,因此,律法的制定将本着以人为本的基本准则,比如,朕认为可以彻底废除酷刑,又比如对于执行死刑的方式也可尽量减少。第二,律法乃国家行为,必须公正、公平、公开,内容要简明、周详,使得我朝的百姓都能明白。第三,必须以证据为断案之唯一,重物证,轻人证,以防人之谎言,对于这点,朕再重点强调一下,律法制定和实施的目的是让人们拥有敬畏之心,是防止人们轻易犯罪犯法,而不是惩处罪犯,所以,文德新法之准则务必要做到,‘宁可放过一个坏人,也不可冤枉一个好人。’

事先得到过海无影指示的崔胤点头道:“微臣谨遵皇上旨意。”

第二百六十九章 律法准则

海无影继续言道:“各位爱卿,我朝之律法乃是自有人类以来,最为完整的一部法典。无论是初期的《武德律》、《贞观律》、《永徽律》,还是中期的《开元律》、《大唐六典》等等,都表明了国家权力的运行和国家意志的实现,维护了国家的统一乃至社会的稳定。法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,因此,太宗帝才会深有感触道,‘法者,非朕一人之法,乃天下之法也。’”

“自安史之乱以来,我朝律法受到了极大的践踏,人们之行事不再以律法为标准,而是屈从于权力、实力、金钱,从而使得本来人人守法遵纪的大唐王朝变得乌烟瘴气,官不官,民不民,终致黄巢动乱,时至今日,国家已经面临四分五裂的局面。”

“依法治国乃是朕执政的基本政略之一,也就是要求国家的政治、经济运作、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律法进行,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、阻碍或破坏。包括朕在内的任何人,都不得凭借一时之喜怒来做决定,就如贞观时期大理寺少卿戴胄所言,律法乃是国家向天下公布的最高行为准则,守法才是最大的信用。”

海无影所说的戴胄,乃是贞观朝一位敢于坚持己见的名臣。据史书记载,贞观时期,唐太宗曾经针对伪造资历的官员下诏道:“若不自首,一旦查出,判处死罪。”后来,果真有官员被查出伪造资历,但被戴胄判处流放而非死刑。唐太宗生气道:“我曾下令,不自首者死罪,你却判他流放,这不是让我失信于天下吗?”

“好,有法可依,有法必依,让我朝之百姓养成这样的习惯。律法部在进行重修条文时,要吸取前人律法的优劣,还要广泛听取不同阶层的意见,并且需要广而告之。同时,各位爱卿,你们作为朝中重臣,需要以身作则,千万不要以身试法。无论是谁,上至皇亲国戚,下至黎民百姓,犯律者都需按律处置,而且,知法犯法者,罪加一等。”

“是,皇上,臣等遵旨。”

“当然,朕也知道,这些年来,由于连年战事,导致朝中拮据,国库空虚,各位爱卿,你们的俸禄不增反降,这一点乃朕之过,等我朝经济复苏后,朕会提高各位之俸禄,让大家都能过上好日子。”(未完待续)

戴胄道:“陛下如果直接下诏处死,臣管不了。但陛下既然将他交付法司,臣就要依法办案。”太宗道:“你只管自己守法,而让我失信吗?”戴胄道:“法律是布告天下、取信于民的国家大法,陛下的话不过是一时喜怒说出来的。陛下凭借一时气忿所说的话而杀人,这怎么可以呢?现在将案犯处之以法,这乃是忍小忿而存大信。”太宗欣慰地道:“朝廷执行法律有失,您能加以纠正,我还担忧什么呢?”

一口气说完后,海无影叫道:“崔胤崔爱卿。”

“臣在。”

“律法部以原刑部相关部门为班底,组建后重新审核原有之律法条文,律法部乃律法之制定机构,而刑部和各级府衙则是律法之执行机构。日后,等到新法正式实施时,朕会再将大理寺独立出来,这样就形成了律法的完整体系,律法部司职制定、解释以及宣传律法条文,也即是立法机构,而刑部及各级府衙则属于执法机构,负责拘捕违法之人,最后再由大理寺及相关部门根据律法进行裁决。如此一来,各部门各司其职,互不干预,其目的就是健全律法体系,以防其中某个环节因为人的缘故而错伤好人。”

古代,尽管对于重犯的判决需要层层审核,但其源头基本上都在州府县衙,加上通信不便,除非遇到极其负责且又有经验的上司重审,否则很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,导致冤假错案层出不穷。更何况,古人的法制意识淡薄,以权势欺人的情况屡见不鲜,因此,海无影希望将整个司法分离,以减少人之行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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